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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外國投資者以分配利潤進行直接投資 暫不扣繳所得稅
發布時間 : 2022-03-19 23:48:37
解讀:外國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為基礎的直接投資,暫不扣繳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布《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以下簡稱《通知》)。為配合《通知》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以下簡稱《公告》)?,F將執行擴大外商直接投資適用范圍的利潤分配不扣繳所得稅(以下簡稱“暫扣所得稅”)政策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1.如果外國投資者用他們的利潤份額償還以前承諾的注冊資本份額,他們可以享受暫停嗎?
稅收優惠?
外國投資者以其利潤彌補其作為境內居民企業股東所認繳的出資,屬于《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項規定的“增加或轉增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情形,符合《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享受暫不征收代扣所得稅的政策。
2.外國投資者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轉移投資利潤,能否享受暫免征稅的優惠待遇?
《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銀發〔2011〕23號)第十四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境內直接投資人民幣再投資專用賬戶轉移其境內人民幣利潤。外國投資者按本規定劃轉再投資資金的,相關人民幣利潤資金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劃轉至外國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的,則外國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劃轉至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 視為符合《通知》第二條第(三)項“外國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支付的,相關資金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之間的利潤再投資,符合暫不征稅條件,但未實際享受優惠的,可以申請退稅和彌補優惠政策嗎?
根據《通知》第九條規定,《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同時廢止。根據《公告》第十三條,《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锻ㄖ?、《公告》適用于外國投資者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當日)之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屬于暫不征稅政策的問題,仍應按財稅〔2017〕8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等適用規定辦理。凡按適用規定可享受暫不繳稅優惠待遇的,仍可按財稅〔2017〕88號第五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稅款,并享受補償后的優惠待遇。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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