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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
發布時間 : 2022-01-10 06:49:36
【/s2/】為正確審查知識產權糾紛保全案件,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結合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中的知識產權糾紛是指《民事案件起因規定》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和競爭糾紛。
【/s2/】第二條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在判決、裁定、仲裁裁決生效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在申請訴訟前被責令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獨占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請;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無需權利人申請即可單獨申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明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可以另行申請。
【/s2/】第三條訴前行為保全申請應當向有相應知識產權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同意仲裁的,應當向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
第四條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應證據。申請應指定以下項目: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服務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申請行為保全措施的內容和期限;
(三)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被申請人的行為將對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或者使案件判決難以執行的具體說明;
(四)為行為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擔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s2/】第五條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前,應當詢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緊急情況或者詢問可能影響保全措施執行的除外。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可能影響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及時向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最遲不得超過五日。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并通知仲裁機構。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立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足以損害申請人利益的,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緊急:
(一)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
(二)申請人的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即將受到侵害的;
(三)爭議的知識產權即將被非法處置;
(4)在交易會等時間敏感場合,申請人的知識產權正在或將要受到侵犯;
(5)時效性強的熱門節目正在或將要被侵權;
(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宣城市、香洲市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的效力是否穩定;
(2)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執行難等損害;
(三)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四)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其他應考慮的因素。
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申請人請求的知識產權的效力是否穩定時,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所涉權利的類型或屬性;
(二)涉案權利是否經過實質審查;
(三)涉及的權利是否處于無效或者撤銷過程中,以及無效或者撤銷的可能性;
(四)是否存在權利歸屬糾紛;
(五)其他可能導致所涉權利效力不穩定的因素。
第九條申請人基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提交檢索報告、專利評估報告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申請。
第十條在知識產權保全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不可彌補的損害:
(1)被申請人的行為會侵害申請人的商譽、發表權、隱私權等個人財產。如何在深圳注冊一人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二)被申請人的行為會導致侵權行為難以控制并明顯增加對申請人的損害;
(3)被申請人的侵權行為將明顯降低申請人的相關市場份額;
(4)給申請人造成其他不可彌補的損害。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依法提供擔保。
申請人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相當于被申請人因實施行為保全措施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涉產品的銷售收入、倉儲費用等合理損失。
在實施行為保全措施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遭受的損失超過申請人保證的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保證。申請人拒絕補充的,可以責令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采取的行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但經申請人同意的除外。
【/s2/】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或者案件具體情況合理確定保全措施期限。
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當維持到案件判決生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追加擔保等決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請求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七日內提出。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訴訟保全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審查裁定。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采取的行為保全方式和措施,按照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申請錯誤:
(一)申請人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后30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2)因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無效等原因,行為保全措施從一開始就不當;
(三)申請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知識產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但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
(四)申請錯誤的其他情形。
【/s2/】第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解除行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審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解除措施的裁定。
申請人撤回行為保全申請或者申請解除行為保全措施的,不免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被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提起賠償訴訟,申請人申請訴前行為保全后不起訴或者當事人約定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已提起訴訟的,由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申請人同時申請行為保全、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審查不同類型的保全申請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不同類型保全措施的執行順序,以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毀滅證據等。
第二十條申請行為保全,申請人應當按照《訴訟費用支付辦法》關于申請行為保全措施的規定繳納申請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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