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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百科

工商登記未變更影不影響作為繼承人而繼承的股東資格

發布時間 : 2022-01-17 07:41:42

工商登記未變更影不影響作為繼承人而繼承的股東資格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沒有特別規定的,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東身份。

通過繼承取得的股權在工商登記時未發生變更,不影響其作為繼承人繼承的股東資格。

案例:

(2016)渝民申1537號

病歷

2004年8月19日,、洛陽里寧有限公司(被告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被告郭共同出資50萬元注冊成立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其中,出資21萬元,洛陽市內襯有限公司出資18萬元,被告人郭出資11萬元。

2012年4月20日,工商登記的股東洛陽奈特里寧有限公司變更為被告羅建偉,其余不變。被告奈特公司2012年3月30日通過的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日期、地點和內容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第二十三條規定,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股東的繼承人死亡后能否繼承股東資格。

2014年12月11日,胡建在貴州出差時意外墜樓身亡。對此,經協商,雙方于2014年12月29日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主要內容如下:胡建出差途中意外失業。經被告奈特公司股東會協商,同意家屬的賠償申請54萬元由胡思燕作為家屬代表全額收取。協議下,被告特尼特公司股東簽字由原告、被告、被告郭簽字,并加蓋特尼特公司公章。家屬有胡思燕和胡寶玉的簽名。

【/s2/】另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被告、被告郭為召集人,被告為主持人,出席會議的實際股東為被告、被告郭。臨時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主要內容為:

1.聘請洛陽凱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2.聘請洛陽律師事務所陸律師為公司法律顧問。

3.免去胡建的執行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職務;免去被告人羅建偉監事職務,任命被告人羅建偉為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命被告人郭為監事。

4.任命花冰為總經理。

5.財務審計完成后,將決定胡建股權的轉讓。

6.第五項任務完成后,我們將決定修改《深圳市如何注冊勞務派遣公司章程》。股東會決定,被告、被告郭在下列股東簽名處簽名。

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通知原告或胡建其他繼承人出席2015年1月15日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原告承認被告羅建偉于2015年1月13日打電話參加2015年1月14日的股東大會。但2015年1月15日召開的股東會未通知原告,因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羅建偉為奈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雙方發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上訴。另查明,胡建與原告系夫妻,育有一女胡思燕。胡建的父親是胡寶玉,母親是李金蘭。2015年2月26日,胡思燕、李金蘭分別聲明不繼承胡建全部股份,并經洛陽市澗西區公證處公證。2015年3月9日,原告與胡寶玉在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繼承胡建在被告奈特公司的股權。

判決理由

公司由、、郭共同出資50萬元注冊成立。胡建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11日,胡建在貴州出差時不慎墜樓身亡。股東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東資格,國際公司章程沒有限制性規定。因此,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胡建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楊芳和胡建是夫妻,胡思燕是女兒,胡寶玉和李金蘭是胡建的父母。2015年2月26日,繼承人胡思燕、李金蘭聲明放棄繼承胡建股權。2015年3月9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繼承人胡寶玉與楊芳達成調解協議,由楊芳繼承全部股權,故楊芳為胡建在奈特公司股權的唯一繼承人。2015年1月15日,奈特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形成對公司財務狀況、人事任免、聘用等進行審計的股東會決議。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由主持,實際出席會議的股東為、郭。就其本質屬性而言,股權不僅包括股東的財產權,還包括基于財產權的身份權,即股東資格,體現為股東可以對公司事務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楊芳通過繼承取得的股東資格與原股東具有同等權利義務。雖然胡建去世后,奈特公司的基本工商登記信息并未變更為楊芳,但這并不影響其作為繼承人繼承的股東資格。因此,一審、二審法院認為楊芳撤銷公司決議的權利并無不妥,奈特公司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判斷結果[/s2/]

駁回洛陽奈特實驗設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文章關鍵詞:公司變更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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